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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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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實施期限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期限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規定,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只在該專利權存續期間有效。專利權的存續期間,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爲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則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因此若想專利權持續下去,就必須每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年費。同時,在實施專利許可使用中,雙方也可以對年費的繳納作出約定;如果雙方對年費的繳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些義務應當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承擔,即專利權人承擔。


因此在簽訂許可合同時,應首先了解專利權的狀態和期間,如果專利權期間已經屆滿、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該專利技術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因此該許可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專利權是有效地,則應當考慮專利權的剩餘年限,一般來講,剩餘年限越短,許可使用費越低,反之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