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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長期調解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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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長期調解民事糾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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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事調解程序

按《治安處罰法》規定,只有因鄰里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輕傷害案件才適用調解程序,調解以一次爲限,調解不成就按法律程序走了,且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只是公安機關在處進案件時可自由選擇的一種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