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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農村土地徵地程序 - 土地被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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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徵收,商洛農村土地徵地程序
土地被徵收,商洛農村土地徵地程序
1.審查報批。
2.徵收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收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時批准徵收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徵收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而徵收土地審批權屬於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後報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