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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金額與實際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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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金額與實際不一致
借條金額與實際不一致
應以出借人實際借款數額爲準。
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與借款人所證明的交付金額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足額交付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以實際交付金額爲借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