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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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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具體是什麼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具體是什麼
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條件:
1、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三分之二;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
3、股東、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的;
4、其他章程規定的應召開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