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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大於質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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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大於質押權
經營權質押
借款人可以以物業使用經營權作爲質押標的物。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從上述規定來看,物業使用經營權應當屬於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因此,借款人以物業使用經營權作爲質押標的簽訂質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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