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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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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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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諮詢一下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是怎麼樣的?

對於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的問題,我的理解是:
行爲人沒有代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的,該代理行爲有效。據此可以看出,表見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爲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
  2、相對人與行爲人之間訂立合同應當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且無過失。
  表見代理如何認定,關鍵之處在於對第3個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確定相對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爲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相對人的理由是相對人在主觀上的感受,透過某些事實,經過判斷,足以認爲行爲人是有代理權的人。但是,這種相對人的主觀判斷的確定標準,並不是主觀標準,而是客觀標準,即判斷相對人的相信,並不按照其主觀的感受爲標準,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標準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