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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在優先清償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
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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