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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需要注意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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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需要注意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書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宣城市勞動合同書訂立規則明確的界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律關係,以及勞動合同書需要具備的必要條款。此規則出發點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種條款也是偏向於勞動者一方,體現了我國關愛勞動者、尊重勞動者的和諧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