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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致人死亡算是故意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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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致人死亡算是故意殺人嗎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遺棄致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嗎

遺棄致人死亡不一定算故意殺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是有區別的: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從主觀故意上講,遺棄罪是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爲人企圖透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爲人企圖透過遺棄達到向他人轉嫁本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則其行爲構成遺棄罪;如果行爲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爲方式達到殺害嬰兒或神智不清、行動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則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2、客觀要件不同。遺棄罪在客觀方面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於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碼頭、街口等。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則是將嬰兒或行動困難的老人放置於不能獲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將嬰兒遺棄在深山溝內;將神志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在野獸出沒、人跡罕至的荒野,等等。

故意殺人的故意如何認定

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爲故意。故意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爲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爲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爲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爲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