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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償還哪一類 - 民法典稅收在有擔保債權之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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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稅收在有擔保債權之後的,先償還哪一類
民法典稅收在有擔保債權之後的,先償還哪一類
1、擔保債權一般優先於稅費優先受償。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稅款發生在納稅人設立擔保前,稅費優先於擔保債權受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