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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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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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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與準駕車型不符車輛出交通事故,交強險賠不賠?

開與準駕車型不符車輛出交通事故2012年5月25日,田立德(化名)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從於都縣方向往寧都縣方向行駛,行至於銀公路3km+980m處,與從左往右橫過道路的行人羅文鋒(化名)相撞,造成羅文鋒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後經於都縣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田立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文鋒負次要責任。田立德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肇事車輛系被告物流公司所有,田立德系該公司職員。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發時均在保險期限內。經查明,田立德駕駛的肇事車輛與其駕駛證上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事故發生後,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方支付10000元費用。因索賠未果,原告方遂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處理。訴訟中,被告物流公司辯稱,原告方超過交強險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應由其承擔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而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已經約定了“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且已盡告知義務,而田立德系無證駕駛,故保險公司應免責。交強險賠不賠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保險公司以田立德爲無證駕駛,其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予賠償之主張,因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是格式合同,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按照對方要求進行了詳細的釋明義務,而且肇事司機持有駕駛證,只是其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雙方的合同對此並未明確約定,故該保險合同對此作出的免責條款約定不產生效力,因此,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其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爲一審判決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因而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投保單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投保單中有被告保險公司的蓋章,保險條款中對責任免除部分進行了加黑突出標註,且條款中約定了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應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且該保險條款生效。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