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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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協議注意事項
1、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撫養費具體數額的確定:(最高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撫育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給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
4、關於撫養費的變更條款: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