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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最長的期限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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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最長的期限是多少天?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