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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轉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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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到刑事拘留的相關解釋?
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爲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上述就是監視居住到刑事拘留的相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