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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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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違約
個人合夥中內部違約需承擔違約金

(一)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是一種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了違約金,其第一款實際上把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規定在一起,第二款實際是規定了約定的違約金和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相比較過分懸殊的時候,賦予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的權力。這兩款規定可以反映出來,違約金還是作爲一種損失賠償額的預定,是用來填補因違約造成損失的,這樣我們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可以認爲在《合同法》裏面,實際上是以賠償性違約金爲原則,以懲罰性違約金爲例外,即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爲基準,又要體現一定的懲罰性,但必須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均衡。

(二)個人合夥中內部違約確定違約金數額時應適用過失相抵歸責原則。數合夥人都違約的情況下,如果完全按照約定適用違約金罰則,就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即某合夥人在自己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情況下,仍能取得其他違約合夥人的違約金。這勢必會造成其他違約合夥人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可主張受償方賠償對價違約金,這顯然違反設立違約金制度的本意。因此,在多方都違約的情況下,違約金支付應當按照過失相抵歸責原則予以執行。因爲,無論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它們的目的都是僅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並非給予受害人利益,故賠償額與損失額應當基本一致。因此,當數合夥人都存在違約行爲時,違約合夥人獲得他方違約金時,應扣除其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即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對方的違約金賠償責任,從而達到公平合理分配責任的目的,只有這樣,才能使違約金制度與變化着的市場環境相適應。

(三)減免方法。

1、比較原因力大小。即透過比較原因力的大小確定應當減免的數額,從而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損害後果。

2、比較過失大小。即以比較過失輕重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責任範圍。

3、綜合考慮。比較原因力的強弱及過失輕重合並確定。即既要考慮受害人過失的程度,也要考慮其行爲對損害後果的原因力大小,來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夥的公司一般都是需要制定相關的合同,而且在協商違約金範圍的時候也是需要大家一起來協商,但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那麼都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合同是保護我們最好的檔案之一,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