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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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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怎麼理解
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怎麼理解

實踐中,在危險駕駛案件中,“道路”的認定成爲一個很關鍵的客觀要素。立法將危險駕駛行爲限定發生在“道路”這一特定的空間場域,其保護的不僅是特定事故的受損害方,而且包括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總之,危險駕駛罪中對“道路”的理解應作出限制性規定,即“道路”的範圍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應重點把握駕駛行爲發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只要具有“公共性”,就應當認定爲“道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