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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勞動合同怎麼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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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勞動合同怎麼續簽
退休返聘人員勞動合同
一、退休返聘常見的三種情況

1、勞動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

2、員工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

3、勞動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意外的單位工作。

二、退休返聘者無法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爲勞務合同關係。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