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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護理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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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護理期限的規定
交通事故護理期限如何規定的?
護理期限一般原則就是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爲止。當事人出院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繼續護理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時間超過3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鑑(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進行確定。構成傷殘的護理費應爲至定殘前一日,但定殘後仍需要護理的,應參考其傷殘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支付護理費。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護理費期限內死亡,則加害人無返還請求權;若受害人護理超過二十年的,超過年限仍可以另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然後再確定護理的費用。護理費賠償計算公式爲: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護理人數。相關知識延伸閱讀:交通事故找誰賠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爲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