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有什麼義務和責任
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並將決定書及具體承辦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辦人員與法律援助機構、受援人三方共同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受援人的主要義務是:
(1)遵守法律規定,按法律援助協議的規定和法律援助承辦人員進行必要的合作。
(2)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取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對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並責令其支付已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二、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基本情況;
(4)法律援助機構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對不與法律援助的決定不服怎麼辦
除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爲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重新審議一次。
國家雖然有義務幫助有困難的公民,但是提供法律援助也是有條件的,符合法律援助的公民,需要全力的配合援助人,如果不進行配合或者是進行故意隱瞞還或者是提供不正確的資訊,援助人可以進行拒絕援助,被援助人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