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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是否可以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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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是否可以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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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衆鬥毆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起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答覆》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衆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首要分子,還是其他積極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衆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衆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爲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衆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受害人,又是聚衆鬥毆的犯罪行爲人。對於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援,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


    可見,對於聚衆鬥毆犯罪的參加者,無論是首要分子還是積極參加者,主觀上均明知自己是在參與鬥毆,且有可能發生傷害對方和被對方傷害,以及造成財物毀損的結果,但仍執意參與聚衆鬥毆的行爲,由此發生的輕傷、輕微傷的損害後果,都在其意料之中,屬於其概括故意的範圍之內,視爲行爲人自行放棄了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的意思自治原則,行爲人對輕傷以下的結果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且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分析,刑法規定了對於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死亡的人及其家屬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以,如果受傷程度沒有達到這個標準的,是不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因爲聚衆鬥毆屬於雙方都有過錯的犯罪行爲,需要自己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