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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並由毆打情節律師辯護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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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

非法拘禁並由毆打情節律師辯護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個月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被告人吳某家屬的委託,並徵得被告人吳某的同意,陝西維恩律師事務所指派馮軻律師擔任吳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一審辯護人。本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涉嫌非法拘禁的罪名沒有異議,現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被告人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時間較短,亦未給受害人造成大的傷害。

據受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可以證實被告人等人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時間較短。受害人鄧某某於2014年11月11日晚7時許到達灞橋劉某租住處,之後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2014年11月12日11時許從某某賓館逃出,其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時間尚不足24小時,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時間相對較短。

據證據臨時診斷證明書載,受害人鄧某某左手環指末節指骨撕脫骨折,右大腿後側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本案並無其他證據諸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案等證明受害人有其他傷害,可見被告人並未給受害人造成大的人身傷害。

二、受害人本身的過錯是導致本案發生的直接誘因,被告人吳某參與本案也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在賭博(推對子)過程中向被告人吳某等借了錢,其在輸錢後未按照約定日期還款付息,一直玩消失,不接電話並躲避被告人等人。參與賭博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爲,借錢後又不如期償還亦爲道德所不齒。

由於被告人一直找不到受害人,受害人又拒不清償借款,這才導致被告人吳某從長安趕到灞橋向受害人要錢,到灞橋後被告人等人並沒有非法拘禁受害人的意思,只是在受害人不能清償欠款後,出於一時氣憤以及對法律的無知臨時起意纔將受害人控制,因此受害人本身的過錯是導致本案發生的直接誘因。

三、被告人吳某認罪、悔罪,並能如實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

被告人吳某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在公安機關的數次訊問過程中不存在反覆,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在庭審過程中亦表示當庭認罪,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

四、被告人吳某及其家屬已對受害人鄧某某進行了民事賠償,被告人自願放棄了對賭博借款兩萬兩千元的追償,被告人家屬在受害人就醫方面也給與了幫助,雙方已達成了賠償協議書,且已履行完畢,受害人鄧某某對被告人吳某的行爲亦進行了諒解。

五、被告人吳某系初犯、偶犯,在犯罪過程中能積極採取措施阻止犯罪結果擴大,社會危害性較小。

其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平時表現一貫良好;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造成受害人受傷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

其二,在西部大道對受害人鄧某某的毆打過程中,毛某(在逃)用棒球棍在受害人腿上亂打,被告人能將毛某拉開,在被告人張某某搬起石頭砸受害人時,被告人吳某又將張某某推到旁邊,被告人吳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能身體力行的採取措施阻止犯罪結果擴大,可見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同案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證據卷第61頁倒數第4行、證據卷65頁第17行、證據卷第68頁第17行)也證實了被告人吳某阻止犯罪結果擴大的行爲。

綜上所述,關於被告人吳某的量刑,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及《陝西省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中關於量刑的相關規定,辯護人請求法庭在對被告人量刑時,能夠充分考慮上述情節及被告人歸案以來的認罪、悔罪表現,本着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刑事處罰精神對被告人量刑。辯護人認爲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在一年有期徒刑範圍內量刑並宣告緩刑。

辯護人:陝西維恩律師事務所

馮軻 律師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