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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指定監護人責任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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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指定監護人責任書怎麼寫?

精神病指定監護人責任書怎麼寫?

爲加強對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和管理,儘可能減少和避免精神病人對社會的危害性,進一步維護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特與精神病人_的監護人__簽訂本責任書。

(一)、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監護人爲: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1、監督、看管、護理、教育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間的生活和行爲,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治療;

2、精神病人患病期間的一切對外法律行爲,如轉讓或出租財物、訂立契約、證言、繼承、遺囑等,均由監護人代辦,但不得損害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

3、監護人負有全力照顧精神病人的責任,當有人侵犯精神病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安全時,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護其人身權益和財產安全,必要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監護人必須遵從司法和公安機關的意見,對精神病人實施合理的監管,必要時可限制其行爲自由,或強制住院治療;

5、監護人未履行好監護職責,精神病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監護人:

xx年xx月xx日

二、法院指定監護人需要開庭嗎?

法院指定監護人無需開庭。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確定程序

關於法定代理人的確定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爲訴訟。爲進一步細化指定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精神病指定監護人的責任書中要有監護的事項,法院指定監護人時不需開庭審理。對於監護資格存在異議時,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者民政局指定某人承擔監護責任,如果對指定監護人有疑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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