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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
其一、變更稅務登記證相關事項時,只有變更經營範圍時不用專管員簽字,不需要找專員,可以直接去大廳變更;
其二、變更其餘事項時,必須專管員簽字。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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