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現存狀況必須進行清算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爲保護債權人利益,使債權能夠真正得以實現,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法院可以指定組成清算組的人員包括: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有什麼問題?
《公司法》 第191 條規定公司在作出解散決議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債權人超過規定期限申報債權,對此如何處理《公司法》 未作規定,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的相關規定,作如下處理:
1、已知債權人的債權,應當列入清算;
2、未知債權人的債權,在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結束前,可以請求清償;公司剩餘財產已經分配結束的,視爲放棄債權。
公司逾期不清算如何處理?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經營不善導致面臨破產必須進行清算,尤其是有股東債權的公司,必須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當一個公司透過會議正式決定破產時,在十五日之內必須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司清算,同時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的法律幫助,強制成立清算組獲得應得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