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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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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需要一次性到位,新《公司法》修改內容:

2、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

3、放寬註冊資本登記的最低金額標準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的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也就是說企業股東承諾認繳多少就是多少,經營者風險自擔。

4、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

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爲公司登記事項。也就是說這次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爲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注意:認繳制註冊公司並不是說註冊完公司之後就不用進行繳納了,依然是需要繳納的,就算暫時沒有繳納完成,公司發生債務,股東也會被要求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擔債務法律責任。所以有條件早實繳早好。

全國範圍內都已經實施了認繳制,但有下列特殊要求的除外:

(1)要進入資本市場的需要。例如滬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掛牌等,這個時候需要驗資的。

(2)某些特殊行業的企業註冊公司時是需要前置審批的,也就是需要實繳的,如證券公司、進階別的建築企業等。

二、股東出資方式有哪些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事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爲:

1、貨幣;

2、實物;

3、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上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其範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祕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來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透過訂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爲股東出資方式,後者則是公司設立後的經營行爲。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要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儘管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納,可是各位股東也必須要清楚的認識到交納註冊資本的時間不是拖的越長越好,這樣其實也不利於以後公司的經營。所以,股東應該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確定出資時間。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也沒有任何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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