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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不能設立多個質押,已經質押過的股權不能重複質押。股權出質,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公司股權作爲標的,透過訂立書面出質合同,將股權出質給質權人,用以擔保債務履行和債權實現的行爲。《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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