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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質變更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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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出質變更規定是怎樣的?

股權出質變更規定是怎樣的

股權出質後不能變更,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權利質權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爲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爲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爲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爲其保持的條件,註銷登記即意味着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佔有於債權人,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蔘質物佔有的繼續也是保持質權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2、標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爲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爲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爲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爲區別。

總的來說,在股權已經設立質權的情況下,出質人肯定不能隨便把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變更,股權設立質權的時候,雙方會簽訂質權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都應該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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