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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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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解散糾紛怎麼處理?

合夥企業解散糾紛怎麼處理?

可以向法院起訴來進行判決處理,合夥企業的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即: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具體情況

1.合夥清算人的權利義務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爲了防止合夥人從事可能耽擱合夥清算的新的商事活動,一般認爲,在合夥企業清算期間,合夥人作爲清算義務人的權利應當僅限於在爲結束合夥企業所必要的範圍內,僅有權從事必要的活動並且是同合夥企業清算事務有關的活動。至於哪些活動是清算合夥企業事務所必要的和與其有關的,則可以由法官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作出 合理判斷。

2.合夥企業清算後的財產分配

合夥企業清算以後,如果存在財產,則在支付清算費用或清算人的報酬以後,其財產的分配順序按照我國《合夥企業法》第89條的規定爲,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合夥企業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分配,即: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終止

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因此,合夥企業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之日才能認定其主體資格的終止。

以上就是合夥企業解散糾紛的具體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一般是需要對合夥企業的相關財產進行清算,因爲該糾紛一般都涉及到經濟財產的糾紛問題,如果對相關財產的認定情況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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