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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公司的標準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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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公司的標準和原則
公司法》第九章專門規定公司合併與分立,這一章節的規定與該法中的股份/股票轉讓的相關規定構成了中國公司併購的基本法律框架。概括起來,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規定:公司併購協議及其生效條件、公司債務的通知/公告程序、目標公司或合併雙方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資產轉讓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程序。
公司併購從本質講是企業產權有償轉讓的民事法律行爲,一般而言是建立在合併各方之間的有效契約基礎之上。公司合併應當由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因此,公司合併應該採取書面合同形式,併購合同的生效條件之一是股東會和董事會以書面決議形式同意合併。
合併合同得到合併各方股東會同意後,合併各方還應該履行債務通知義務。在向債權人發出的通知中一般要包含債務承擔的方式,而債權人有權要求合併各方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合併各方不履行債務通知義務,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公司併購是無法履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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