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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對股東提供擔保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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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對股東提供擔保可以嗎?

上市公司對股東提供擔保可以嗎?

上市公司可以給股東提供擔保,現在上市公司能爲其大股東提供擔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爲的通知》規定: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透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爲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二、法律中對擔保期限有什麼要求

(一)關於擔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1、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2、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

擔保行爲的使用範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係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爲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瞭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範,規範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爲一個擔保公司應該如何快速的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爲練好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風險的能力,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大大的下力氣,透過練就內功,完成我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以及業務制衡的機制,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制衡的內控體系,透過集體的智慧來防止風險,擔保公司的前中後的階段可以設定三個部分,擔保業務作爲開拓部門,擔保的部門需要進行明確職責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對擔保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對擔保風險進行評價,減少人爲的誤差,擔保公司根據參考對客戶端評價,結合客戶的特色來進行全面的評價。

綜合上面所說的,上市公司爲股東做擔保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的,雖說可以,但對於公司來說也是需要按公司法的流程來走,只有在不影響自己公司內部的情況之下,那麼這個擔保也是完全可以的,所以,當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就要協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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