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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詐騙多少金額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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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合夥詐騙多少金額可以定罪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上是沒有合夥詐騙罪一說的,如果行爲人合夥進行詐騙的,屬於詐騙罪的共同犯罪,這時候人民法院是需要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進行定罪量刑的。如果共同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對於詐騙罪財產型犯罪,如果當事人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人民法院也是可以從寬處罰的。在一般情況下,犯罪數額越大,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也會越重,具體的犯罪數額,是需要經過鑑定評估來進行確定的。

詐騙犯罪的處罰時根據案件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涉案金額進行處罰。在合同簽訂後,如對方接收貨款、貨物、僞造他人名義進行簽訂合同或擔保的都應按照我國的詐騙罪進行處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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