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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法轉讓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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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公司法轉讓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公司法轉讓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公司法轉讓股權轉讓的規定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二、相關內容拓展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程序的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並可轉讓。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於股東之間的信任關係和共同利益關係。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確認並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本條的宗旨就是爲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爲嚴格的條件,並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裏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爲標準,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爲標準。這是因爲股權轉讓事宜是基於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願,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

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願,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爲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爲同意對外轉讓。

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如果董事會中的董事決定將自己的股權轉讓出去的時候,需要徵求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這個過程需要當事人提交一份股權轉讓事項通知書,交由其他的股東進行查閱,其他股東需要在三十日之內給出答覆,超過半數股東同意的就可以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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