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後如何對資產進行清算?
公司破產清算後,由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資產進行處理,一般是拍賣、變賣、折價公司的資產,所得款項用於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爲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透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爲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爲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爲,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爲。
當一個公司已經面臨破產,就必須要提前組織清算組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清償,而清償通常要對資產進行清算,那麼對資產就可以透過拍賣,變賣,或者直接將公司的財產轉換爲相對應的等價物,來用得清償債務。公司必須要按照規定的期限來將自己的債務清償,否則就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