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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有哪些? - 破產清算截止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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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爲經營管理不善宣告破產是常有的事,但是宣佈破產之後會有一項更重要的工作要做,就是破產清算,到時會有清算人員來公司接管,進行破產財產的估值清算。破產清算並非一個簡單的過程,要做的工作有很多,對於時間上的把控,大家也不是很確定,有的人認爲是一個月,也有的人認爲是一年。那麼,破產清算截止時間是多久,程序有哪些?以下是具體介紹。

破產清算截止時間是多久,程序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截止時間

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爲企業破產的情況很複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爲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爲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覈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週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二、破產清算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①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②破產案件訴訟費;

③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①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②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③破產債權。

4、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 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破產清算的法律責任

1、清算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2、債務清償責任

在公司被強行註銷、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並作爲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註銷後,其財產當然應分配於公司的股東,而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財產也的確被股東所分配或佔有。本來透過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股東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剩餘財產的,而由於未進行清算,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根據公司無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將公司無法清算時的清算責任區分爲: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和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因爲破產清算曆經的時間比較久,一般可以長達一年以上,所以法律並沒有規定破產清算截止時間,這點大家不用擔心。清算組成立之後,清算成員就會對公司財產進行多方面的處理,並向人民法院彙報處理情況。公司破產之後,公司需要承擔清算責任和債務清償責任,清算清償完畢之後,公司就可以去註銷登記了,這樣就可以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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