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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一起還嗎 - 丈夫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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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債,妻子要一起還嗎?

丈夫或妻子私底下欠下鉅額債務,而這些債務,你也得還……
到底,該不該來還這筆債務呢?在本案件中,丈夫欠債200多萬,妻子卻一分錢不用還!到底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下面就透過這起判決爲你一一解釋。

丈夫欠債,妻子要一起還嗎

案例

判決結果:中院經過二審,撤銷其對丈夫230多萬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判決。

配偶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非共同債務張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於2015年6月與王先生髮生買賣交易,收下貨款本金230多萬元。因李先生一直沒履行買賣協議,王先生於2017年9月把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審判決,案涉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應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一審判決後,張女士對判決不服,向當地中院提起上訴。張女士表示,丈夫做生意的收入僅用於丈夫自己的個人開銷,維持家庭開支靠的是張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賺取的工資收入,在王先生起訴前,張女士對丈夫的生意往來毫不知情。張女士上訴後,當地中院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張女士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案件進行終審。經審理查明,案涉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王先生未能證明該債務系由李先生、張女士的共同生產經營行爲所產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院終審判決,撤銷張女士對丈夫李先生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判決。由於一審法院判決在新規頒佈實施前,中院終審判決因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而改判,一審判決不屬於錯誤判決。

中院的這起判決,依據都是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爲保護自己的權益,無論你是丈夫,是妻子,還是債權人,記住下面這些重點。牢記“共債共籤”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司法解釋加大了債權人防範風險的注意義務,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爲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爲食品、衣着、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援。 注意“舉證責任夫妻債務可以分爲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爲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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