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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買賣合同違約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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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買賣合同違約金是怎樣的?

民法典買賣合同違約金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584條關於損失賠償範圍的規定

《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爲,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爲勞務時,其價額爲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爲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爲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爲準。

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爲。

三、《九民會紀要》關於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的規定

【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這裏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爲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並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爲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民法典》主要涉及違約金高低標準、違約金的具體計算以及具體的事項處理。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透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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