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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締約過失在合同完成後在起訴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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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締約過失在合同完成後在起訴是否可以?

合同締約過失在合同完成後在起訴是否可以?

合同締約過失在合同完成後在起訴是可以的,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解決的,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當事人賠償自己的損失。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餘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依《民法典》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返還財產

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餘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折價補償

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併適用。

各負其貴

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爲,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並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設定是爲了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或者財產權益,因此其責任承擔方式就是損害賠償,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和人身權益的損害賠償。無論承擔的方式如何,賠償損失是其常用的方式。

合同在訂立的時候,如果存在一定的過錯,那麼就應當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當中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包括有返還財產以及折價補償和賠償損失等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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