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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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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發包方和承包簽署合同的時候,會約定一個缺陷責任期,這個期限內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承包方需要承擔責任。而建築工程本身還有一定的質保期,這段期限內,承包方也負責工程質量維修。有些人會將兩者混爲一談,其實是不對的。那麼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說法。

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是什麼?

一、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是什麼?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爲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爲5年,主體結構、基礎爲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爲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後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通常爲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較缺陷責任期更長,因爲取回保證金後,還是有保修義務,只是此時沒有資金在業主處,承包人承擔維修費用。而在責任期內,是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取。

二、缺陷責任期是多久?

缺陷責任期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透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透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三、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由誰承擔責任?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準,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保質期和缺陷責任期都是爲了確保工程質量設定的,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者的期限長短不同,確定方式不同。缺陷責任期相對較短,具體期限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而質保期是由國家強制規定的,時間較長,像防水工程可以質保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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