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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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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關於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爲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爲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期間,債權人如果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保證人可以免責。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後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於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不能單獨起訴保證人,債權人一旦透過上述方式主張權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

此時,保證期間的作用已經消滅,訴訟時效制度開始起作用。如果此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經過長時間的訴訟或者仲裁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很可能超過,對債權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應中斷。而在連帶保證責任時,情況則有所不同。

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此時,與一般保證責任相比,連帶保證責任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產生兩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證期間歸於消滅;二是訴訟時效開始發揮作用,並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此,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

根據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因,往往是由於當事人的行爲,即由於當事人的行爲(如債務人起訴、提出要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產生。

因而,對於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應當根據債權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權利,其是否真正行使權利而有所不同。而訴訟中止,則是因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原因而產生,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因此,無論對於主債務還是保證債務均應一律對待,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同時中止。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時間是三年,需要在訴訟時效以內向法院進行起訴,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超過訴訟時效,那麼對方很容易從訴訟時效的方面來進行抗辯,這樣就會失去申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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