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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的刑事特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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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爲。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爲。

合同詐騙的刑事特徵是怎樣的

一、合同詐騙的刑事特徵是怎樣的

1、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刑法規定了五種犯罪行爲方式。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在騙取他人的財物,但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本罪的犯罪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行爲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於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構成詐騙罪的行爲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既包括行爲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也包括意圖爲法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

二、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法定刑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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