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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複議一併申請審查範圍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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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行政複議一併申請審查範圍有什麼?

不屬於行政複議一併申請審查範圍有什麼?

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的有如下,處這些之外,都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2.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行政複議的目的是糾錯,主要是糾正行政主體所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的成功率很低,具體的還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二、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是什麼?

1、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行政處罰主要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拘留等。

2、對行政強制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行政強制分爲三類:一類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如強制隔離等;另一類是限制行使財產權的,如查封、扣押、凍結等;還有一類是強制執行的,如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等。

3、對行政不作爲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行政不作爲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行政相對人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主體頒發許可證或執照,而後者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二是申請行政主體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三是認爲行政主體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4、對行政侵權,可以申請複議。如違法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等。對於行政主體關於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處理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對於行政複議來說,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確定了審查範圍,在處理案件時,對於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於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於行政不作爲情況不服的,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於存在行政侵權行爲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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