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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佔有改定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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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適用佔有改定的情形有什麼?

不適用佔有改定的情形有什麼?

沒有簽訂商品轉讓合同時,不適用於佔有改定,佔有改定要滿足以下條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透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爲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

3、透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

二、佔有改定屬於觀念交付嗎?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爲。佔有改定透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爲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爲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佔有改定是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讓與他人後,還與受讓人透過一定的方式簽訂相關協議並繼續佔有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情況,具體的操作程序和步驟應當結合法律依據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違法行爲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三、佔有改定的效力是什麼?

(一)不法行爲人。佔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爲所有權人,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奪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毀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第三人妨害該動產時,可以請求妨害的預防。

(二)直接佔有人的繼承人。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不得超過被繼承人享有的範圍,被繼承人財產上的負擔也拘束繼承人。因而所有權人如同直接佔有人,不管繼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物權。在直接佔有人爲法人時,法人分立、變更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分立、變更後的法人主張物權的效力。

(三)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爲善意取得動產的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權及質權的人。取得所有權的人所有權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時歸於該第三人而消滅,取得質權的人該所有權負有負擔,該第三人行使質權變賣該動產時,所有人不得提出異議。

實現佔有改定必須滿足一定條件,佔有改定製度,爲現代社會的民生活動提供了靈活便利的交易形式。佔有改定是一種觀念交付形式,將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之後,與受讓人透過協議的方式,改定的當事人繼續佔有該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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