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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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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對於有效的調解書,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爲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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