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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法律行爲與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爲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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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法律行爲有多少了解呢,面對不同的事件發生,大家是否可以辨別出來哪些屬於可撤銷法律行爲,哪些屬於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爲?可撤銷法律行爲與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爲之間有什麼區別?下面本站小編給您解答您的疑惑。   

可撤銷法律行爲與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爲的區別

可撤銷法律行爲與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爲的區別

(一)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後才轉化爲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後,合同自始視爲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後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四)受時間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合同法》規定爲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五) 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上述內容分別由可撤銷法律行爲與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爲的含義、特點以及種類三個方面分別介紹,我們可以很容易就分清楚哪些事件屬於可撤銷法律行爲與效力待定法律行爲,當事人在從事民事行爲時,因意思表達不清楚時,可以行使撤銷權而使該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爲歸於無效。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爲必須是有第三人確認的法律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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