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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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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哪些特徵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哪些特徵

1.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爲。如果行爲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爲,引起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

2.同一不法行爲既符合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種民事責任針對同一不法行爲並存。

3.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爲,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爲同時符合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4.必須發生同一給付內容。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並存,相互衝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並存獲多次滿足,對行爲人是不公平的。

以上四個特徵的存在就產生了民事責任競合,並且足以區分民事責任競合與其他責任現象如責任聚合等。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後果的區別

審查賠償法律關係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侵權損害賠償發生在前,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受害人在此之前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都是對世權,其義務人並非特定的個人。違約損害賠償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存在着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的權利是對人權,其債務人就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合同的義務內容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係確定的。

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爲,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民法典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儘管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是不可避免的現象,但競合現象並不能消除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在法律上,因此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是依民法典提起合同之訴,還是依侵權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

合同違約不一定就是合同侵權,一般的合同違約,情節不嚴重的可以雙方私下協議解決,但是情節比較嚴重的,雙方協議不了的,那麼只能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侵權在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雙方當事人私下協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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