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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中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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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中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合同詐騙中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性質認定,原則上應當掌握在適用中國實行《合同法》的合同範圍。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常見的有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土地使用轉讓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發生債權關係的如合夥合同、聯營合同、承包合同等也應當在內,因爲該類合同侵害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經濟秩序。

二、合同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問題

從理論上講,犯罪行爲實施的當時,必須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經濟合同,以欺騙手段,實施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應當是直接故意,過失和間接故意不能構成犯罪。

社會處在經濟轉型時期,一些合同當事人在沒有資金情況下,依靠以虛構事實騙得的資金進行經營,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虧損了則無法返還騙取的資金。一般被稱爲“拆東牆補西牆”或“借雞下蛋”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一般都屬於事實不好確定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判決的事實都沒有確定爲“借雞下蛋”,特別是對“成功勝算機會很少,毫無希望”的情況,很難確認是“借雞下蛋”的主觀心理還是合同詐騙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簽訂合同時,就有犯罪故意認定。但在事實上如果有的證據確實能確定是“借雞下蛋”的事實,應當按照民事欺詐處理。

三、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爲了更好的約束雙方的行爲,雙方在約定了相應的事宜後也是會簽訂合同的,在合同中需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資訊、約定的具體事宜以及違約的情形和責任等內容,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任何一方做出了騙取當事人財物的行爲後也是會構成合同詐騙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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