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縣蛟洋鎮鄒坑村陳x小組與上杭縣蛟洋鎮鄒x村民委員會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閩08民終54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杭縣蛟洋鎮鄒坑村陳洋小組(以下簡稱陳洋小組)。
負責人張XX。
委託代理人肖XX、丘瑞勇,福建政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杭縣蛟洋鎮鄒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鄒坑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張XX,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曾用名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XX生(曾用名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孫XX(系張XX妻子)。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黃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吳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吳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吳XX。
上訴人陳洋小組與被上訴人鄒坑村委會、黃XX、張XX、黃XX、吳XX、黃XX,第三人張XX、XX生、孫XX、張XX、張XX、張XX、張XX、張XX、張XX、張XX、張XX、黃XX、吳XX、吳XX、吳XX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上杭縣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爲,上訴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被上訴人鄒坑村委會與被上訴人黃XX、張XX(黃XX妻子)、黃XX、吳XX、黃XX等在2004年9月1日簽訂的編號爲041XXXX2025的《上杭縣蛟洋鄉鄒坑村集體林地承包、林木轉讓合同書》無效。而此合同從杭林證字(2007)第XXXXX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的註記表明是該林權證頒發的依據,各方當事人對林權證中登記的“公爹老背頭”山場包含了“野排裏”山場的事實無異議,上訴人也主要是對被上訴人進行的“野排裏”山場的承包轉讓有異議,此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認爲不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上杭縣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杭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審判長 丁XX
審判員 許XX
審判員 盧維善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