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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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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有哪些區別

合同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有哪些區別

區別主要體現有兩種,第一是兩者的效力不同;第二是適用範圍不同。合同解除證明書只適用於違約的場合,並以解除權的存在及行使爲必要。

(一)兩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證明書是指合同關係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合同證明書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爲。合同的解除證明書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過去發生效力,同時由於合同關係消滅使當事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因此也是向將來發生效力。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效力,當事人不發生恢復原狀的義務。

(二)適用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證明書視爲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認爲合同解除證明書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適用於違約的場合,並以解除權的存在及行使爲必要。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而且爲了使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必然藉助於損害賠償的辦法。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並要求賠償損失”。 對於合同終止證明書來說,儘管它也可以適用於一方違約的場合(例如一方違約,法律判決合同終止)從而使非違約方擺脫合同關係的束縛,但是合同終止主要適用於非違約情況,如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因雙方協商一致而終止等等。有些合同只能適用合同終止,不能適用合同解除證明書。例如根據租賃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達一定期限,或根據勞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勞務等,如果發生一方當事人違約,也無法恢復原狀,只能使合同關係終止。

二、合同解除證明特殊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於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爲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爲。例如,<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5種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後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爲。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爲。合同解 除分爲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 除權的解除行爲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的區別,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即二者的法律效力與適用範圍的不同,同時合同解除證明還有很多特殊的法律性質,這也就勢必會產生法律意義的差別,這就要求我們學會區分二者區別並在合適的法律問題中正確運用,這都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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