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徵是環境污染責任區別於其他法律責任的特殊表現,作爲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有其特殊性是需要我們特別注意的,無論是司法實踐還是司法研究都要關注環境污染責任實際情況,而不能將其作爲普通的法律責任來一概論之。爲了大家能夠更直觀的瞭解環境污染責任小編特地對環境污染責任進了一些整理。
一、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以及免責
1、《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環境污染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1)排除危害;
(2)賠償損失。
2、《民法典》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賠償損失;
(6)賠禮道歉;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環境污染責任免責事由:是指環境法所規定的在因環境污染侵權致人損害時加害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被侵權人過錯;
(3)其他免責條件。
二、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徵
1、以無過錯原則爲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無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2、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
只要因環境污染髮生糾紛,就推定污染行爲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污染者負有證明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3、污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即便環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權責任,而應與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4、需要注意的責任區分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無論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在其內部的責任份額劃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各自責任的大小。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徵是法律賦予環境污染責任的一種特殊的表現方式,正是因爲這樣的特殊使得環境污染責任具備了特殊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責任的承擔,無論是怎樣的法律責任最後都要歸結到法律義務的承擔,因此爲了更好的承擔法律義務作爲環境污染責任承擔者應該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以免自己承擔不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泉州律師。